保护图书资料的规定

保护图书馆图书资料的规定
 

图书馆藏书是学院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馆藏书刊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特就保护图书馆书刊资料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一、对逾期还书及遗失、损坏书刊的处理

1、读者外借书刊需在图书馆规定的借期内归还,逾期需缴纳超期管理费。超期管理费按每书每日0.10元计(每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2、读者如批点、涂划、污损书刊,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原书价 (原书价不能查明的,由本馆估价。下同)付50%之赔偿金(书价不到10元的,按10元计赔)。如损坏程度严重,按本规定第3条处理。

3、读者遗失或严重损毁书刊(指严重污损、剪割、撕毁、拆散,致使书刊难以加工修复),应以版本相同的原书刊或经本馆同意的该书新版本赔偿,均应另付加工费1.00元(所损坏的图书可退还给赔书人)。否则,分别按下列情况折付赔偿金(但每册最低赔偿不低于10元):

(1) 单行本图书:复本量(即馆藏数量)三册或三册以上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复本量一至两册的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

(2) 多卷本图书:按遗失、损坏的当册图书原价4倍赔偿。

(3) 报刊:按全年报刊订购费赔偿。但外文刊、港台刊须由读者自行到他馆复印相同版本和大小的原刊并另付装订费20元及该册原版补偿费(原版补偿费按该册原价的20%计)。

(4) 对丢失或严重损坏随书光盘、磁带者作如下处理:

① 若本馆有该光盘或磁带复本,可以刻录或复制,则每张(盘)交纳5元复制费(含材料费、刻录费或复制费、加工费和罚金)。

② 若本馆没有该光盘或磁带复本,读者可以自行购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附光盘或磁带)作为赔偿,每册图书另交加工费1.00元。

③ 本馆没有该光盘、磁带复本,又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附光盘或磁带)作赔偿,则按原书价赔偿。

4、读者以平装本赔偿精装本,需补齐差价部分。

5、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逾期办理,超期管理费照章计算。

6、图书借出时读者应检查无缺页或损坏情况。如有缺页、损毁、污损等,应及时告知本馆工作人员盖上缺损印章;否则还书时责任由借阅者承担。

7、读者遗失的书刊资料赔偿后,再找回原书,图书馆不再收回或退还赔偿。原书交由赔款者处置。

二、对不办理手续携书出馆及偷窃书刊资料的处理

1、未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出馆,经查实为误带者,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记录在案,暂停其校园卡借阅功能或借阅证两周(两周期满开通证件)。第二次,口头警告,记录在案,暂停其校园卡借阅功能或借阅证两个月。(两个月期满凭检讨书开通证件)第三次,按原价5倍罚款,暂停其校园卡借阅功能或借阅证六个月,按偷书性质进行公开批评(六个月期满并缴纳罚款后开通证件)。

2、未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出馆、经查实为偷书者,按原价5倍罚款、暂停其校园卡借阅功能或借阅证一年、公开批评并报告所属系及学生处给予校纪处分(一年期满并缴纳罚款后开通证件)。

3、未办理出借手续携书出馆、经查实为偷书并有意损毁、破坏图书资料的防盗装置、分类标志和馆藏标志或剪割、撕毁、拆散书刊,致使该书刊内容不完整或无法正常流通,除按第2条处罚外,另每册加罚100元。

4、偷窃图书馆其它物品(包括公共物品或其它读者物品)者,参照“偷书”的处理条款予以处罚,并送学院保卫处处理。

5、对个别屡次违规且情节严重者,除按以上相关规定处理外,将永久性取消其借阅资格。

三、附则:

1、爱护本校财产,揭发或抓获损毁、偷窃书刊者,图书馆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予以保密。

2、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图书馆。